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的心理压力大越来越大,导致相约自杀的案件层出不穷,于是相约自杀成为社会公众和刑法学界讨论的热词。但是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却引发了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生还,生还者要不要对死亡的一方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同表现形式的相约自杀的生还者从何种路径予以追究责任,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抑或是共同犯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当然,相约自杀中,接受对方嘱托或承诺将其杀死的生还者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笔者也是赞同的,故本文所说的相约自杀的生还者不构成现行刑法的任一罪名的观点,不包括受托式相约自杀。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刑法上有不合理之处。首先,从实行犯角度出发,相约自杀既不满足故意杀人罪基本的构成要件,又不满足故意杀人罪修正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处。其次,从共犯理论分析,正犯行为即自杀本身不是犯罪,根据共犯从属性说,教唆、帮助自杀的共犯行为自然也不是犯罪。再次,从不作为犯罪的理论来看,相约自杀的生还者不救助自杀死亡者,由于不具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与自杀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最后,我国现有刑法又未单独设置相关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相约自杀的生还者不构成刑事犯罪(受托式相约自杀除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自杀的理论概览。这一部分先讲述自杀的概念,再分析自杀的法律属性纷争,即自杀违法说、自杀合法说、法外空间说以及死亡权利说,最后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是相约自杀的概述。首先讲述相约自杀的概念和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构成要件,接着讲述相约自杀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即受托式、独立式、教唆式和帮助式相约自杀,并有相对应的案例进行分析。最后论述相约自杀的法律属性纷争,分别有肯定说、否定说、独立定罪说和折中说,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是相约自杀非教义刑法学的思考与分析。首先从刑法哲学的角度出发,运用康德的道德律令强调自杀和相约自杀的意志自由;再从比较刑法学的角度,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日本和德国对相约自杀等有关规定和立法进程,从中找到对我国的启示并借鉴有益经验,最后从理论刑法学角度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自我决定权和自我答责等理论进行论证。第四部分,是相约自杀教义刑法学的思考与分析。首先论述相约自杀的生还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的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再论证其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最后从不具备作为义务、与作为不具有等价性以及不具有因果关系等方面,来论证生还者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