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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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在主客观上均具有许多的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同时,违法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作为二者的共同之处,构成了合同诈骗行为向合同诈骗罪转化的基础和媒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势必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正确区分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合同欺诈与和合同诈骗主观上虽然都是故意,但是两者“故意”并非完全相同,在故意的内容、形式、产生的时间上均存在不同之处。而在客观方面,二者在欺诈的内容上、欺诈程度上、方式上、完成形态上、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产生法律责任和后果上也存在较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首先应当从主观方面入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者的主要依据。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应当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用”区分开来。正确认定“非法占有”,不仅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还应结合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行为的实践与效果等客观因素来综合分析。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是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不仅是量刑情节,而且对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决不能忽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单纯地以数额的大小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必须首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有在行为人确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其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才能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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