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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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便利,人们可以利用网络进行高效、快速的信息搜索和数据传输。在网络带来一系列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的网络侵权问题。在信息交流互换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在理论界颇有争议,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及国内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观点,同时交代了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以及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接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四种类型,并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作了详细阐述,最后对间接侵权的类型、特点以及责任承担予以详细说明。本文的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在立法上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存在的相关问题,通过对立法现状分析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主观判断上没有明确的标准,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因过失引发的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与立法体系相冲突、赔偿数额由于举证困难而由法官结合案情确定明显不公。本文的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立法规定予以详细介绍,通过比较归纳出国外有许多优秀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所借鉴,比如替代责任、禁令、干扰人制度等。本文的第五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立法上提出几点建议。针对主观过错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义务,将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区分开来。针对单一的归责原则无法适应社会需求的问题,提出了适用二元归责原则的建议。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过失情况下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提出了在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上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针对赔偿标准不明确,适用赔偿损失无法达到预防重复侵权的问题,提出统一赔偿标准,引进惩罚性赔偿损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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