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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越来越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但对于中国传统裁判中的说理方法,却尚未引起学者们足够的注意。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史,唐宋处于中国古代判词显著发展时期,白居易之《甲乙判》属于骈散结合的拟判,是时代造就的优秀产物,包括其参加书判拔萃科考试的判词“毁方瓦合判”在内,共有一百零一篇。白判虽是拟判,但其判题紧扣社会现实问题,在唐代流传于时,被作为竞相效仿的摹本,对当时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白居易《甲乙判》的判词将说理体现得淋漓尽致,充分将情理法统一于裁判中,判词中运用的说理方法值得我们学习。本文基于广义论证方法,运用法律逻辑学方法对白居易《甲乙判》判词说理进行详细分析,讨论《甲乙判》裁判说理对当今裁判说理之借鉴意义。对白居易《甲乙判》的研究,不论是在揭示唐代法律思想方面,亦或是对当代的裁判文书写作之借鉴,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白居易与《甲乙判》。本部分对白居易个人及家庭背景进行了介绍,引出创作《甲乙判》的原因,即《甲乙判》的出世既是白居易文学艺术功底积淀的成果,也是唐代科举选人制度下的优秀产物。其后第二节对《甲乙判》中的说理方法具有的历史地位和影响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甲乙判》之说理方法。本部分既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也是论文的落脚点和归宿。正如法国盖斯坦在《法国民法总论》中说到:“司法逻辑的根本目的是进行说服。”裁判文书不仅有定纷止争、彰显公平正义之功能,还有说服裁判文书受众接受裁判之目的,说理作为说服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裁判文书中静态化反映审判行为时尤为重要。第一节首先对裁判文书何处需要说理进行了分析,继而从当代裁判文书的标准格式引出《甲乙判》结构之特点,揭示出《甲乙判》裁判说理的侧重点。其后,基于佩雷尔曼听众理论对听众理论与说服之关系进行分析,第一类自我听众对应审判案件的法官本人,第二类单一听众对应当事人和公检法等与诉讼有参与的人,第三类普遍听众为社会公众,由此探究《甲乙判》对听众的关注。第二节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情理司法”来分析《甲乙判》中如何运用“情”“理”方法进行裁判说理,说明裁判文书说理要注重可接受性。第四、五、六节从中国古代逻辑和法律逻辑的角度对《甲乙判》中的说理方法进行探究,判词广泛运用了正名、以辞抒意、推类譬喻、引用成案类推之方法,为当今裁判说理提供重要启示。第三部分:《甲乙判》说理方法对当代裁判文书说理的启示。本部分从前述和分析中看出,中国古代重视说理的社会传统和《甲乙判》中的说理方法,给我们提供的启示,首先要重视说理,增强说理意识,其次在裁判文书中将情理融于法,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第三要借鉴逻辑学说理方法,增强裁判说服性,最后要因案而异说理,增强说理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