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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引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适应性强及运作灵活的特征,其一方面可以使投资人的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增值,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加速立体资本市场的构建进程。携程、蒙牛、阿里巴巴、新东方、好孩子等多起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功壮大的鲜活案例不胜枚举。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整个环节中,退出机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可以说退出决定了整个投资结果的命运,是最终衡量其成败与否的基准所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上各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宠儿,一方面得益于该国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又因为其是融资产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强有力的助推剂。一般情况下,整个退出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私募基金产业要较为发达,并且能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正因为退出机制关系着整个私募行业的兴衰,所以发现并解决私募基金退出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退出的相关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还存在诸多制度性障碍。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尝试通过对国外先进制度的考察进而大胆借鉴国际私募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的一些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探讨国内私募退出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私募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流程,阐述了退出在私募投资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并具体介绍了当前四种主要的退出路径,进而对其表现出的优劣分别加以论证。第二部分集中考察了美国相关退出法律制度的优势所在。之所以研究美国是因为其私募基金在全球范围极具有代表性,美国资本市场的结构主要是通过直接投资为企业提供所需资金,其私募基金方面的法规制度是当前世界最为完备的,其国内主要以首发上市和并购为主要退出路径。本部分同时简要介绍了美国的回购和清算制度。第三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了我国四种私募基金退出路径当前所面临的种种障碍。四种退出方式共同表现出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尚未形成立体、复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第四部分在前面第三部分对我国当前私募基金退出制度中存在的障碍论述基础之上,通过吸收借鉴美国某些先进经验,从私募基金的四个退出渠道出发分别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力求尽快建立多层次私募基金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