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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初在全国逐步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推行的住房制度改革,我国的住房制度进入商品化、市场化时代,随之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形态---业主委员会。这样在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内就并存了两种自治组织。由于目前没有专门法规对二者关系予以明确、详尽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在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功能任务不清,不能协调配合,甚至纠纷冲突不断的现象。本文通过对居民委员会的社会自治性质、业主委员会的私权自治性质进行证成,意图从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关系理论出发,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人具有公民和自然人(私人)这双重身份和公民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私权利这双重权利;以公民权利为本源产生了社会自治;以私权利为本源产生了私权自治;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主体是同一的。社会自治的功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私权自治的功能是全面保障实现私权利;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均通过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过度介入,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功能是相辅相成的。由于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主体的同一性、功能的互补性,居民委员会作为社会自治的代表机关,业主委员会作为私权自治的代表机关,二者在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法律地位应是平等的,功能应是相互补充的,二者应该是长期并存和相互促进的。
第一部分,阐述了社会自治、私权自治的含义、及二者的关系。社会自治的权力本源是公民权利,私权自治的权力本源是私权利;社会自治的功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私权自治的功能是全面保障和实现私人的私权利。
第二部分,对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并存的这两种自治组织的运行现状与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并分析其成因。指出导致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现状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原因;二是我国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自身缺陷。
第三部分,分别从居委会成立的历史、居委会的设置与组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居委会职责功能的规定方面对居委会的社会自治性质进行证成。
第四部分,分别从业委会成立的历史、业委会的设置与组成、业委会的权力本源、有关业委会职责的规定方面对业委会的私权自治性质进行证成。
第五部分,通过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处理两者关系的方案及相关学者观点的分析,指出三种方案与观点的片面性和理论上的混淆性。提出了从社会自治与私权自治的关系理论出发,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的应然状态。两者在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是相互区别又相互促进的,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功能是相互补充的,并且在城市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应是长期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