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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是指为实现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和社会公平,国家对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提供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回报和弥补的法律行为。生态补偿通过建立生态服务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从而激励公民提供生态服务,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是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是指通过政府之间或者政府与企业、公民之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的方式对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提供补偿。通过这样的生态相关主体的利益再分配模式实现生态补偿,从而支持国家生态保护,实现地区之间的公平,解决居民环境权和发展权的矛盾。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近年来,我国对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多方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定的成果。但是,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第一,生态补偿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不合理。第二,制度化的生态补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缺失。第三,生态补偿财政立法位阶过低且内容不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从如下两方面努力:第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类型方面,建立合理、健全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框架,具体包括取缔税收返还、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第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方面,出台《生态补偿管理条例》和《财政转移支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