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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就是规范之治,法律规范的确立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证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法律规范就没有其存在的基础,法治也就失去了其依存的根基。因此,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来说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而我国对此的研究并不多,且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正是频于对这些问题的苦苦思索,促使了本选题的形成,即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它包括三个层面意义上的有效性,即法律规范的整体有效性、法律规范的一般有效性和法律规范的特殊有效性。意指法律规范在整体上之所以有效是源于人们对它的选择与承认,在形式上有效是因其应表现为一个融贯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规范遭遇具体案件时能体现其正当性的意义。于是,对此的探讨将涉及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进行重新界定,对法律规范有效性不同层面上的意义进行论述以及对我国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进行发掘等。于是,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即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概念、法律规范有效性之理论分析及法律规范有效性之中国情境,而法律规范之理论分析则包括法律规范的整体有效性、一般有效性和特殊有效性三个部分。本文的论述主要采取了比较分析、逻辑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有三个主要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指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它包括三个层面上的意义,即法律规范的整体有效性、一般有效性和特殊有效性。第二部分是对法律规范的整体有效性、一般有效性和特殊有效性进行论述。指出法律规范的整体有效性不仅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整体——法律——是一种调控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而且是人们迫于生存的需要对它所进行的一种理性选择。法律规范的一般有效性主要涉及对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法律规范之间融贯关系的论证。在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问题上主要是从西方分析法学奥斯丁、凯尔森、哈特、拉兹的法学理论入手,而法律规范的融贯性理论借鉴了胡克的法学理论,即融贯性有三层意义:一是各法律规范之间的不矛盾;二是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支持性;三是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迎合。法律规范的特殊有效性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成有效性及法律规范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如何体现它的正当性意义。如果体现出了它的正当性意义,能够被当事人或社会群体接受,就实现了其特殊有效性,它不同于法律规范实效。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法律规范有效性之中国情境,即对我国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程度、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这些问题该怎样解决进行充分的论述,并结合具体的案例——李慧娟案和许霆案——进行具体的分析。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尽管有效但是存在着某些法律规范效力链的断裂或冲突。为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高效有序的进行,为了使我国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得到更高程度的体现,我们需要从法律规范的建立方面强调其效力来源的正当性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贯性,从法律规范效力的实现上强调其可接受性,使其不仅在形式上体现其逻辑的自洽性和融贯性,而且在实质上能体现出其正当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