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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社会化也更加明显,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来,购买或接受同种商业或服务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群体性消费纠纷涌现,损害了大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经济秩序。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消费者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等主体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主要是通过三部分的内容,对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原告地位进行相关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进行分析介绍。由于传统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以及单个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有限等原因,在面对群体性消费纠纷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公益诉讼将成为解决群体性消费纠纷的出路。第二部分主要对民事诉讼中的消费者协会进行分析。由于传统诉讼的私益属性等,在传统诉讼中消费者协会不能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传统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也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在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协会有可能代表消费者成为诉讼的原告,消费者协会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有着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三部分则对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由于学识浅薄,仅对部分内容予以论述,主要包括设立公告登记程序、改革现有诉讼费用制度、完善举证责任规则、裁判效力的认定、胜诉赔偿金的分配和建立诉讼激励机制。众所周知,每个社会成员都或多或少的有着消费行为,消费纠纷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普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完善和健全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对我们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希望在此有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