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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处在一个交流日益频繁的状态之中,国际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合作也日益密切。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外劳动合作与交流不断深化,对外劳动合同金额由2001年的230.39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262.10亿美元。根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我国对外劳动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5.2万人,较上一年同期增加4.1万人。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弱者利益保护的产生源于人们对弱者的关注。在工业革命后,社会阶层开始分化,“弱势群体”开始出现。伴随着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讨论,人们意识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源在于保护每一个“弱者”个体的利益,因此“弱者”概念以及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一般认为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者地位。在这之后,由于社会法的兴起,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止是基于实体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出现,冲突法由于具有在相互冲突的实体法中进行指引和选择的功能,亦即对实体法适用的分配与选择而需要对实体法中的法律适用目标与价值进行回应,故而冲突法开始关注如何进行法律的适用才能保证实体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要求的实现。而与实体法中提出弱者利益保护相呼应的是,冲突法的实体取向也要求其价值取向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所以在涉外劳动合同中适用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保证劳动者利益得到实质性保护的重要途径和要求。在涉外劳动合同中适用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国际私法精神和公共秩序的时代要求。由于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强化干预,使得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适用的法等法律适用原则也被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是人口大国,对劳动者利益保护却处于薄弱环节。我国虽然在2011年出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其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却存在些许瑕疵。因此本文在分析传统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有点与不足的论述基础之上,将对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其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从实体法到冲突法层面论述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国际私法“实质正义”的要求、以人为本的国际私法精神以及公共秩序的要求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与涉外劳动合同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从“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适用的法”三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