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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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在刑事法领域的具化表现,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刑事合规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成为预防企业犯罪的主要措施。无论是承认企业法人犯罪的英美法系国家,抑或是不认可企业法人犯罪主体资格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无不积极探索如何在国家刑事层面上以刑事责任的有无、轻重来激励企业合规建设。国际合规发展趋势的外部推动之余,国内企业犯罪治理的相对疲软也呼吁新的规制手段入场。刑事合规的具体内涵,可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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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在刑事法领域的具化表现,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刑事合规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成为预防企业犯罪的主要措施。无论是承认企业法人犯罪的英美法系国家,抑或是不认可企业法人犯罪主体资格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无不积极探索如何在国家刑事层面上以刑事责任的有无、轻重来激励企业合规建设。国际合规发展趋势的外部推动之余,国内企业犯罪治理的相对疲软也呼吁新的规制手段入场。刑事合规的具体内涵,可以界分为企业层面与国家刑事层面两部分。对企业而言,合规本身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内在犯罪防控措施,包含了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制度建设、合规机制建构、合规文化形成等等具体举措,能在源头遏制犯罪的产生。但企业组织本质上具有趋利性,难以期待其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付出经济与时间成本投入合规建设,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国家层面刑事激励以推动合规建设。国家层面的合规激励,与企业刑事责任建立关联。反思我国企业刑事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其自产生之初就颇具争议。我国传统企业刑事责任理论,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以自然人与企业的联系为媒介建立的企业责任模式。此种责任形式,始终存在混淆企业与自然人关系、混杂企业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难以实现刑罚目的及难以适用于层级结构相对复杂的大型企业等的固有缺陷。以组织体自身特质为核心建立的企业责任理论有效区分了企业组织体与自然人关系、有效遏制了企业犯罪。实现责任理论的转变,是传统责任理论缺陷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合规融入的理论基础。组织体责任之下,合规作为企业自身特质的评价要素,起到影响企业主观判断的作用。基于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判断,企业责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当企业不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时,内部成员在职权范围内造成的具体损害结果往往可以归咎于企业,企业存在违法政策指示或结构疏忽,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当企业存在瑕疵合规时,合规计划的具体制定、执行程度影响主观判断,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量刑;当企业中存在完整有效的合规计划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有效避免刑事犯罪的产生,但基于内部自然人成员主观能动性,再完美的合规建制也无法完全阻止犯罪的产生,此时企业内部的合规建制可以成为企业责任抗辩的事由。组织体责任理论的转变显然会对传统理论与实务产生冲击,实现其转变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采用阶段性、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改造,最终实现刑事合规的本土化与企业责任理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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