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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书是审判的最终书面结果,由首部、事实部分、说理部分、判决结果部分、尾部构成。前人已对判决书的结构、说理和情态等方面进行研究。以往的研究不足在于:(1)对于判决书各部分的情态研究相对较少,它们仅研究判决书情态整体分布;(2)对于情态的分析,从句式及高量值情态词的角度说明法官的权威,未对判决书的其它参与者进行分析,无法揭示判决书的客观性。鉴于此,本研究:(1)运用Gavins的文本世界理论分析情态在判决书各部分的体现,以便呈现判决书中各个参与者的情态使用;(2)为了说明法律文本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运用Martin的介入系统来分析各种情态的参与者归属和不同参与者可能使用的介入资源。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随机抽样96个文本。本研究结果如下:基于文本世界理论,我们发现在所有判决书中愿望情态世界占26%,义务情态世界占65%,认知情态世界占9%。情态世界的分布在判决书各部分显现有差异:首部无情态世界;事实部分,情态世界分布最多,占49%;说理部分,情态世界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为38%;判决结果部分,情态世界的比例较低,占8%;尾部,情态世界仅占5%。这种差异是由判决书各部分不同的介入声音造成的:(1)判决书首部介入声音为法院,陈述案件信息,无情态世界构建;(2)事实部分介入声音有五种:原告被告、第三人、法院、法律、合同。原告被告构建愿望情态世界和认知情态世界;法院、法律和合同构建义务情态世界;第三人构建认知情态世界;(3)说理部分和判决结果部分的介入声音均为法院和法律,法院和法律构建义务情态世界,法律还构建认知情态世界;(4)尾部的介入声音为法院,构建义务情态世界和认知情态世界。我们还发现介入声音可以削弱情态世界的主观性。法官声音的介入削弱原告被告构建的愿望情态世界的主观性;法律声音的介入削弱法律条文构建的认知情态世界和义务情态世界的主观性。情态世界的主观性还可以通过介入资源进一步弱化。原告被告使用否认、反驳和背书资源为愿望情态世界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使用否认和背书资源削弱法院构建的义务情态的主观性,使其裁决更有说服力;疏远资源削弱第三人构建的认知情态世界的主观性。此外,宣称和反驳资源体现了判决书的公正性,而同意和承认资源体现了判决书的客观性。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呈现了文本世界理论和介入系统理论在解释法律文本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互动上具有互补性;在实践上,本研究有助于人们从情态表达的角度更加清楚地理解司法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