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PP通常被译作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而在我国它的内涵则被表述为GSC(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Cooperation),即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产品提供机制,它发挥着替代政府供应的作用,在对解决公共产品市场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中起到独特作用。然而,在我国推进PPP制度建设过程中,财政部与发改委的法规政策制定工作呈现出竞争立法权、决策权的态势,事实上两部门公布的PPP法规政策文件也多有重合、矛盾之处。这些法规政策对PPP的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但也因为不够协调一致在应用中产生了很多误解。而PPP准入法机制作为PPP项目事先审查的关键,对防范PPP项目可能的风险,减少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决策失误起到极大作用。但对PPP准入的规定散见于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的PPP法规政策文件中,也存在规范性不够而原则性强的特点。因此,笔者从PPP准入业务界定、PPP准入的条件、PPP准入的程序三方面出发,以研讨一个完整的PPP准入法律机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PPP的概述。中国PPP的法律概念有别于西方国家的PPP,不存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划分,因此被立法接受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同时,对PPP法律性质的探讨应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旨在实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增益性的角度理解其经济法的性质。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对PPP市场准入的规范。本章节界定了PPP市场准入的概念,认为应当从PPP准入业务、PPP项目准入条件、PPP准入程序等角度出发完整理解我国现行PPP准入制度。第三部分则主要围绕我国PPP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对PPP项目库、PPP项目准入条件、PPP项目准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第四部分介绍了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在PPP市场准入制度行构建中存在的立法经验,并以此为参照对我国PPP立法总结了制度启示。第五部分则针对我国PPP准入制度草创中的不足,从PPP规范体系的制定、厘清PPP项目库、完善PPP准入条件、规范PPP准入程序等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建议:即财政部和发改委应协调PPP法规政策制定工作,并应就一些基本问题达成立法上的一致,以方便PPP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