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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在我国还很频繁,其中有很多是拐卖妇女、儿童的涉外案件。为了有效解决此类犯罪,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很多措施。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涉外案件,希望通过对案件相关问题的分析,为我国处理此类犯罪提供一点理论上的支持。本文从阮氏定等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归纳出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案例研究既有实践意义,又有学术价值。本案是一起既有越南公民又有我国公民犯罪的涉外案件,同时,被害人中既有越南公民也有我国公民。本案中控辩双方对于该案的刑事管辖权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有争议,同时,对于犯罪人的自首、立功与坦白也存在争议。解决外籍犯罪人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是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基础。首先,本文从解决外籍犯罪人的管辖权问题开始,结合案例探讨了属地管辖权的标准以及本案适用属地管辖权的依据,属地管辖权的冲突适用问题。认为我国对外籍犯罪人是有权适用属地管辖权的,并且可以排他适用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解决了管辖权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犯罪人具体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不同观点的分析,本文认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既遂是两个范畴,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犯罪人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实施《刑法》规定的六种客观行为,但是不能仅仅以着手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六种客观行为为既遂标准,犯罪人还应该对被害人有实际的控制。对于被告人的自首、立功与坦白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刑法》及学理的观点,对犯罪人是否有自首、立功与坦白行为进行了辨析。最后,在解决了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后,认为对于外籍犯罪人的刑罚的执行问题,可以考虑移管这一新颖的国际合作执行方式。在分析了移管的概念、原则和本案犯罪人适用移管的可能性后,本文认为本案的外籍犯罪人是可以适用移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