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机动车辆的舒适和便捷给现代生活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危害,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分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风险,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减少事故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伴随着2006年7月1日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观点,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概说。首先分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介绍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演进历程,阐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联系与区别也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内容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从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谈起,提出保险人只对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不负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不应赔偿。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限额及除外责任都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部分内容是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人的几个法律问题,首先谈到第三人的范围,接着重点分析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评析了理论界有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不同意见,审判实践中保险公司可以依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部分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的若干思考,介绍了国外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运作模式,对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提出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对基金的运营加强监管,并对垫付资金积极追偿,才能保障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良性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