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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最突出的目的在于物尽其用,而抵押权作为最典型的担保物权,必然承担着“物尽其用”的使命。抵押权不需要抵押人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可设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仍可继续占有抵押物,这就使得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比更具“物尽其用”的优势。然而,民事法律还承担着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利益平衡等一系列同样重要的使命。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占有的特点,使得抵押人在物上设定抵押权后还有机会将抵押物出让给第三人,这就给抵押权人将来实现抵押权带来不便。因此若不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有碍于物权法“物尽其用”原则的实践;抵押物转让又会给交易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允许抵押物转让,再设计一定制度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维护好交易秩序,才是正确的解决思路。本文试图在研究抵押权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对抵押物转让过程中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这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进而对抵押物转让相关制度做出自己的大胆设想。本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章主要讨论了抵押权及抵押物转让的基本问题。讨论了抵押权的性质、抵押物的种类并重点对抵押物转让应限制或允许自由转让的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并最终提出自己认为应赋予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的自由的观点。第二章主要对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对学界关于如何平衡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观点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用比较的方法介绍了国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制度设计。介绍了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抵押物转让法律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期对我国此项法律制度有所启示。第四章讨论了我国的抵押物转让法律制度。其中先分析了我国抵押物转让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认为《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经济形势的。继而基于前文对抵押物转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国外借鉴,提出了自己关于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的制度主张。本文在广泛研究相关著作、材料、论文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学的方法,辩证的参考了国内外的立法例及学者的论述,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最终认为应当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转让,肯定抵押权追及效力,并认为抵押物受让人处于抵押物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地位,在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作为出让人应保证抵押物受让人知晓标的物的瑕疵情况,并且抵押物受让人受让抵押物后,一旦抵押物被追及,抵押物受让人可以在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代位清偿、代价清偿及涤除权制度中选择选择自认为于己最优的债权方式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