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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媒介,为初创企业和小公司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对于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以及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关系到股权众筹的发展和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但股权众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加上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保护机制缺乏,投资者面临着诸多风险,亟需构建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机制。股权众筹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股权众筹平台数量极速增加。在我国目前出现的几十家股权众筹平台中,“天使汇”和“大家投”算得上是其中的佼佼者,通过对其主要运营模式的分析可以更好的了解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对平台业务范围、具体运营流程、对投资者的要求、具体投资规则和资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存在诸多漏洞,导致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的过程中面临重重风险,主要包括合法性风险、遭受欺诈的风险、资金池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以及退出风险等。随着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政府也开始关注股权众筹的监管问题,着手进行相关立法。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登记方式,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以及筹资者的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对股权众筹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与我国股权众筹的实际发展状况仍存在较大差距。结合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的规制现状以及现行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发现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几乎处于“真空”状态。首先,由于我国《证券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的既有规定,导致股权众筹面临着一定的合法性挑战,同时相关股权众筹的专门法律规定也不健全;此外缺乏相应的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规则;其次,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最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通过对美英法等国家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的研究,发现其基本都确立了对股权众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法律机制,在投资者适当性、股权众筹平台和筹资者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建立监管体系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要使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能够获得完善的法律保护,首先需要为股权众筹合法性提供制度基础,完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对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次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合理规范,同时明确平台、筹资者以及领投人的权利义务;此外对众筹资金实行第三方管理,规范投资者分类制度以及完善救济途径等,从而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保护,最后建立完备的股权众筹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从而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遏制,使投资者获得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