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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法院可能会因法官对管辖权认识上的错误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还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故意错误管辖。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向当事人提供管辖错误的救济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存在缺陷和不足。诉讼实践中遇有管辖错误的情形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受到诸多限制,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实体权利。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欲对此进行一些有益地探索,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尽微薄之力。本文共分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首先,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加以界定;其次,对我国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处理程序进行了简单地介绍;最后,概括管辖权异议制度三方面的价值,指明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需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需要,是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的需要。第二章域外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比较研究本章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辨析差异,概括共性,以期对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借鉴。第三章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范围狭窄;第二,行政化处理模式存在较大弊端;第三,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缺乏限制。这些制度性的缺陷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对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第四章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针对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构想。第一,适当拓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权利保护范围,包括拓宽管辖权异议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第二,重新设计和建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模式,实现由行政化模式到附带诉讼模式的转型;第三,设置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限制,提高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增加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