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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社会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广度前所未有。条约保留制度是国际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条约保留的适用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条约保留一方面为国际法主体之间厘清权利义务提供了特殊的法律方法,另一方面,条约保留也成为缔约方不同国家利益博弈与衡平的一种工具。从条约保留演变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从传统的保留规则诸如近代保留实践、国际联盟的实践、泛美联盟的实践直至联合国成立初期的实践,直至现代的保留规则诸如国际法院对1948年12月9日关于《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以及国际法委员会1951年关于多边公约保留问题的报告,条约保留制度经历了从全体一致规则到和谐一致规则的转变。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了现代条约的保留制度,而《实践指南》则为保留制度注入了时代的基因,其语言文字具有准确、严谨和简明的特点,体现了高超的立法语言技术,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科学的注脚。《实践指南》附有详细的评注,通过翔实的评注我们可以看出,准则是在结合了习惯、公约、判例和实践,并在广泛吸收各国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载入准则的示范条款的作用是为了促使各国在某些特定条约内增列这些示范保留条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使得保留的法律制度具有了适应这些条约特殊要求的优点,另一方面保有了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代表所非常重视的灵活性。随着参与国际事务的日益频繁,中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范围不断扩展、内容不断深化。作为公约的成员国,中国一贯坚持尊重和维护公约的原则,在实践中较少地采取了保留措施,展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然而,提具保留数量的多少以及提具保留的范围并不能成为衡量国际责任和国家利益的标杆。由于国际法主体间利益的多元化,整体发展的不均衡以及中国在条约保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等因素,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运用实证、比较等研究方法,结合中国国际环境的剧烈变化,尝试对中国的条约保留制度做出一个理性的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