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公司行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有序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发起人制度又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设立活动无一不是围绕发起人行为来进行。发起人的行为关系着公司的最终的成功设立,并且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产生巨大影响。为成功设立公司而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是公司发起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当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瑕疵履行出资义务时,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本文主要针对公司发起人出资违约法律责任进行论述。首先论述发起人的法律地位。通过介绍并比较国外和我国对发起人概念的学说,并且通过论述关于发起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和两大法系对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学说,来界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并阐释其出资义务的重要性。其次,本文在论述发起人法律地位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对发起人出资义务进行分析。从理论方面对发起人出资责任进行探讨。契约的实质,是各方当事人根据合意来承担相应的义务。发起人的契约义务实质,也就是发起人按照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来负担义务。在出资问题上体现为履行按约给付认缴的出资额义务。如果发起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给付,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则是对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的破坏,将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再次,本文论述了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问题。从发起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两个层面,对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行为进行论述。基于对国家经济建设的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选择,在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即违约发起人分别对其他发起人、已成立公司和债权人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本文提出完善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我国在今后立法工作中,应当适当扩大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对于失权程序的规定;完善发起人出资补缴责任和出资担保责任.以及赋予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选择权。以此来推进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发起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