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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现形式,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大力推行。农村村民自治,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能否真正实现当家作主,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建设,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是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专家学者们从很多角度对村民自治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诸多的学术成就。但笔者发现,学术界很少从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度对村民自治进行探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村民自治是农村改革开放结出的硕果,是农村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诞生的“孪生兄弟”,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有没有影响,如果有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这是本文要着重探讨的地方。
本文总结了学术界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村民自治的研究,以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X乡社区发展基金为个案进行研究。该乡在香港乐施会的帮助下建立了社区发展基金,该社区发展基金是一个农民自我管理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同时,该社区发展基金遵循的“平等、民主”等理念以及“自我管理”的发展原则,给村民灌输了权利、民主的意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以及参与能力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有效实现该乡村民自治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村民自治的实施有着积极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促进农村村民公民意识的培养;⑵促进农村村民组织化发展;⑶促进农村村民参与能力的增强。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较低,以及政府服务职能的缺位等因素的影响,从整体上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无法完全发挥出其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因此,政府以及学术界要重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作用,学术界对这方面要多做研究,总结相关经验以上升到理论层面,供相关部门参考、决策;政府部门应履行好政府服务职能,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做好引导、服务工作,促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更好的发挥其对于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