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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F/E)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在一些工业城市进行了试点,逐步在环境质量严重超标的地区控制排污总量,普遍的做法就是通过排污补偿或排污交易的方式抵消新污染源增加的排污量,成果比较显著。在一系列的试点当中,排污权交易的优点已经体现了出来。首先,排污权具有一定的货币价值,使污染负担与厂商的经济效益挂钩,刺激厂商治理污染,节省排污限量,促进了当地的环境保护。其次,排污权交易市场不仅鼓励厂商及早采用污染治理技术,而且还不断促进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从而促进了环保技术的革新。但是到目前为止,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没有全面实施,具体与之相配的政策也没有出台。
本文首先对排污权的涵义,包括排污权的发展及演变进行了阐述,然后,结合国外及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情况,阐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交易事实的效益。随后文章又分析了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的必要性,通过总量控制的提出和已有的排污权交易实践的介绍,提出了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并总结了我国排污权交易经验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从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交易规则以及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等几个方面,描绘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框架,阐述了我国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有利和不利方面,并分析了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执行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