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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权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民众对迁徙自由权的呼声愈来愈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迁徙自由权伴随着四部宪法的发展,变迁出三种不同的状态。从建国之初,《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迁徙自由权的保护;到1975年宪法对迁徙自由权的废除,随之也未在1978年宪法上体现;乃至到了改革开放,虽然1982年宪法没有对迁徙自由权做出规定,但是迁徙自由权已经在现实中得到默许。本文通过分析四部宪法对迁徙自由权的态度的原因,来展现迁徙自由权这项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史上的变迁。得出迁徙自由权在我国要得到保护,不仅需要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而且还要有良好宪法实施环境做后盾的结论。本文在引言中通过几种情况下,公民因缺失迁徙自由权而造成的不公平现状,来引出我国公民需要迁徙自由权入宪的话题。正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个部分主要是讲迁徙自由权的基础理论,将本文所讲的迁徙自由权限定为狭义上的迁徙自由权。然后从迁徙自由权内涵的多样性来探讨迁徙自由权的性质,结合国内学者的三种观点,提出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两种属性是迁徙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两种属性。并且着重介绍了经济自由的属性,为下文讨论迁徙自由权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做了铺垫。由迁徙自由权的性质谈到迁徙自由权的作用也为迁徙自由权入宪的价值做铺垫。第二个部分,从《共同纲领》谈到1978年宪法,着重分析了每一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对迁徙自由权的态度和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结论:迁徙自由权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封建时代和计划经济时代,人民的迁徙需求不很旺盛,或者说被统治者严格限制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只有在市场经济下,迁徙自由权才会有巨大的需求。市场经济的需求必然反映到宪法的保护上,将迁徙自由权规定在宪法中,不但能够促进人权的保障而且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在得出上述观点后,着重分析1982年宪法在符合经济基础需要和法治环境下,却仍没有把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影响。我国公民从农村到城市只能迁徙不能迁居,只能迁移不能够享受平等的各种福利待遇。而夹在户籍制度上的种种利益非但没有通过迁徙消除,相反愈演愈烈,造成了日后的城乡二元化的恶果。同时小范围内的政策修修补补,根本起不到真正保障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目的。我国要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如果要裹足不前的去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势必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将迁徙自由权入宪。最后一部分在迁徙自由权必须入宪的基础上,分析了迁徙自由权入宪的价值和可行性,并且展望了未来迁徙自由权入宪后的最大的障碍,就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不完善会导致公民基本权利被侵犯后不能够得到应有的救济。提出应该从根本大法的违宪审查制到具体法律上的行政诉讼,都应当建立起对公民迁徙自由权救济保护机制。这样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才能得到彻底完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