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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源于原保险对风险转移的需求,在保险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市场连为一体。再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主体在竞争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涉外再保险纠纷的当事人也多选择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赔偿给原保险人,或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赔偿的问题。再保险业发达国家,尤其是判例法国家,积累了丰富的再保险法律实践经验。我国保险市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本土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再保险市场以分出为主,国内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均通过国外再保险市场消化。受制于尚不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以及滞后的再保险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我国再保险法律实务中,我国法院处理的涉外再保险案件数量较少。再保险交易及其法律争议的核心仍在于确定再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虽然国内对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涉及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再保险法律实务中缺少相关案例,对此核心问题的关注仍然不够。因此,本文选择对确定再保险人赔付责任,解决再保险争议有关键性意义的几个法律问题,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相关联的视角进行研究。再保险在原保险基础上成立,从法律层面讲,只有保证承保和理赔条件上的一致性,当原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原保险人才能从再保险人处摊回赔偿。结合再保险实务来看,原保险对被保险人赔偿后,在原保险人期望获得摊回赔偿与再保险人对抗原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之间,原保险人所获赔偿多,则再保险人实际利益所得少,二者的商业利益此消彼长。再保险当事人的争议本质上是围绕着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关系展开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认定、解释、处理二者关系为核心,更为关键的则是法院对阐释二者关系的明示或默示条款如何进行解释,最终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跟随原保险人赔偿的问题。显然,再保险条款在拟定时保持与原保险条款一致,便于处理再保险是否跟随赔偿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有利化解争议。实务中,原保险条款一般明确具体约定承保风险及承保责任,而再保险条款多概括性的表达其与原保险条款的一致性。再保险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往往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无法明确表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常默示存在,由此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分歧,影响再保险赔付责任的确定。就并入的法律效果而言,首先在于明确原保险与再保险相互独立的意思,再借助条款并入的事实认定二者条款的一致性,作为再保险跟随原保险赔偿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以并入的表达达成一种特殊的法律效果,即在再保险中没有明示的与原保险相对应的同种条款时,使原保险的此种条款纳入到再保险中,产生双方预期的条款一致性和赔偿上的跟随。并入的目的是使原保险获得充分全面的保障。充分再保险的效果依赖于并入产生。实现并入,应满足以下要件:原保险合同及条款应先于再保险合同作成;并入的条款应与再保险有关联;并入的条款应为一般性的方便理解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才能并入;并入的条款不得与再保险合同中原有的明示条款相抵触。原保险各种具体条款的并入均需结合争议的实际情况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量。以表达方式外化的原保险与再保险条款一致性,仅从表面确定了二者的关联关系,条款内在意思是否真正具有一致性,则需依赖于原保险与再保险背对背的推定来释明。背对背推定突出强调原保险与再保险就同种条款都有约定时,两个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应按相同的意思解释,再保险人据此判断是否给予原保险人以摊回赔偿。从再保险法律实践来看,法官应用背对背推定解释二者条款内在一致性时,以原保险与再保险在条件和情况上一致为前提,针对不同的条款、不同的案件情形,结合当事人所处的背景环境,附带考量大国在再保险业的商业战略性目标,寻求同为专业风险经营主体的承保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由于不同的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方式下,条款的格式千差万别,难以形成确定性的条款解释规则,推定背对背更适宜于拥有灵活度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判例法国家。原保险与再保险在赔付上的关系集中阐释为同一命运原则。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基于最大诚信,以妥善高效处理赔款为共同目标,以原保险人的承保安排和赔偿处理来约束再保险人,使再保险人跟随原保险人赔偿,其主旨在于保障原保险人利益,限制再保险人基于赔偿而向原保险人提出的抗辩,促进两方主体持续高效务实的商业合作。原保险人如若违反最大诚信,二者之间同一命运的要求便成无本之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巨灾风险剧增,保险行业承担了超负荷的巨额赔付,保险与再保险之间,再保险主体之间的风险传导机制,致使国际再保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下滑,再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实践中同一命运的要件提出了质疑。对原保险人的通融赔付、惩罚性赔偿等,再保险人以拒绝赔偿为原则,不再无条件的同一命运。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阶段,再保险适用的法律是否与原保险适用的法律保持一致,也影响着再保险人赔付责任的确定。再保险的国际性使具有涉外因素的再保险合同中普遍约定有法律适用条款。再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类似,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优先适用,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是,从惯例发展而来的再保险法律制度深深扎根于一定的再保险市场,并衍生出发达的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经纪人成为确定当事人默示选法的特殊考量因素。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差异,若以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独立性来审视,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差异,往往导致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一方利益受损,原保险人可能面临不被摊回的风险,再保险人可能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依前述的背对背推定原则,原保险合同准据法在一定情形下应适用于再保险。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建构在对英美判例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很难找到对应性的再保险法律实践。但随着我国再保险业不断发展,再保险纠纷也会随之增加,英美的相关规则可直接为我所用。此外,反观判例法上处理原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的各种特殊规则,其借鉴意义也显而易见:交易当事人应合理选择再保险形式,使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在法律上的解决能够简化;当事人应尽量以明示的条款准确表达合同内容,避免因法官欠缺自由裁量权而无法恰当解释当事人理解上的分歧;原保险人处理赔偿时,应与再保险人充分沟通,以最大诚信和协作履行为原则,将合作共赢视为分保的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