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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信用评级机构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就一直为人所诟病,信用评级机构屡屡失灵折射出其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可以使信用评级机构更好地发挥保护投资者、完善金融监管以及帮助评级对象拓展市场的作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如下问题:对利益冲突问题的法律规定少、利益冲突监管方式粗陋、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少、信息披露方式散乱、对非公开信息的使用缺少监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立法位阶低;法律责任形式集中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对规定的较少,投资者在获得民事赔偿方面缺乏保障。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通过完善由利害关系引起的利益冲突的监管、增加对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利益冲突的监管、完善已有监管方式、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等方法,使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问题得以缓解。通过专门立法、增加强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加强对非公开信息使用的监管等方法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透明度。通过增加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进行的立法以及明确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可以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行政责任。而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信用评级机构应存在不实陈述而非不准确陈述行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归责原则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外还应具备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条件。通过解决信用评级机构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问题,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制度将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