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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财产权问题入手,引入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思想,以该思想为出发点,分析农民、城镇房屋拆迁户、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三类财产性收入弱势群体的现状,阐述各自法律保护制度缺陷,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财产权和财产性收入基本问题入手,分析“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内涵,强调法律保护财产性收入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并简要陈述了财产性收入中弱势群体的概念及范围。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和房屋两种不同形式的增收类别,分别提出法律完善措施:土地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方面,要建立由村民小组为代表行使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而在农村房屋转让中,建立统一的农村房屋转让市场,实现农村房屋的自由交易。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城镇房屋拆迁户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在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含义的基础上,引入识别公共利益的程序机制;以市场价格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判定标准;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纳入被拆迁房屋补偿范围;引进拆迁听证制度和拆迁调解制度。
第四部分,分析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缺陷,提出设立特殊侵权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扩宽受案范围和民事赔偿主体范围;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帮助发挥团体诉讼制度的效用;扩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范围、赔偿范围,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转变证券监管理念同时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并制定《证券监管法》为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