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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重心在于,对传统认识论哲学尤其是现代西方哲学中典型的主体间性理论(如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胡塞尔、马克斯·舍勒、伽达默尔、许茨、马丁·布伯、梅洛-庞蒂、萨特、哈贝马斯等)进行个案性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一种形态学意义上的考察,实现不同理论范式之间直接的碰撞与对话,展现不同理论各自的合理性和限度,从而,超越主体间性理论中的主观主义、纯粹理想主义、非历史主义倾向。本文据以评价的尺度是:主体间性的根基在于生活世界和交往实践;主体间关系是多重的、异质的;主体间性与主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体间性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是一种张力关系。同时,这也是实现对人的完整的哲学人类学意义上的理解的基础。 在一定程度上,本文的研究具有主体间性哲学思想发展史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主要的新意在于,从学理上考察了主体间性作为哲学问题是如何可能的,明确地提出了主体间性问题的六种理解模式,并对主体间性范畴做了广义上的界定,同时,对主体间性理论做了四重区分,即伦理社会形态、认识论形态、生存论形态与社会历史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