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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捐作为社会活动,社会募捐所涵盖的当事人较多,因此在募捐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众多法律问题。最常见的应属因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而引发的募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慈善法确立的背景下,以公益募捐和公益信托为主的慈善捐赠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为帮助特定对象的私益社会募捐却迟迟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学术界对社会募捐的性质和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归属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实务方面各个法院根据适用的法律不一致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研究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有价值的。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社会募捐剩余财产概述,该部分先是通过对社会募捐的含义、分类,特征流程等方式阐明了社会募捐的相关概念,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进行了界定。同时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规模做出了一定阐释,社会募捐剩余财产所涉数额日益增长,也从侧面反映了此研究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此部分为解决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问题做出铺垫。本文的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务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没有十分明确的适用规则,物权法、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慈善法对确定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都存在其一定的局限性。不同法院的因为所参照的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本文的第三部分则是在分析学术界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各个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目前学术界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主要存在返还捐赠人,归属受益人和用于其他相似用途这三种不同观点,这三种观点又以不同的学说作为理论支撑。如有的学者将社会募捐认定为一般赠与合同中,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募捐剩余财产应当归属受赠人,即社会募捐受益人。而另有学者提出附条件赠与合同说,此学说认为社会募捐因为捐赠事由消失而出现剩余财产的情形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募捐剩余财产应当返还捐赠人。本文第三部分对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不同学说进行评析之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本文的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的建议。此部分在合同法和信托法中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条文和增加新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完善我国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归属做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