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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该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被世界各国誉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在维护我国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方面正逐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部法律规范的生命系于其运行之上,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在现阶段,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讨论和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本身的完善和执法体制的健全两个方面,尤其是在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上,因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能否健康有序的运行,能否发挥其“市场经济基石”的功能。我国的反垄断法确立了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反垄断协调机构,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为执法机构的双层次多机构模式,这一反垄断执法体制的确立,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严重缺失,造成在具体的反垄断执法中执法机关面临着许多困境,既有可能出现多头执法的重叠行为,又有可能出现无人监管的执法真空状况。在综合考察世界各典型国家反垄断法执法体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完善时应该遵循的三大基本理念:以市场化为导向,把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作为执法体制完善的价值追求;以独立性为导向,把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作为执法体制完善的重心;以整体性为导向,把反垄断执法程序的构建作为执法体制完善的保障。在具体的措施完善方面,为了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出一个制度方面的设想:我们应该正确处理反垄断协调机构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独立、权威、高效、单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逐步取消三大部门的具体执法权,由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统一执行,使反垄断委员会成为一个独立、权威、高效、单一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一个集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于一身的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问题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考察银行业的垄断现象及其反垄断规制,可以验证建立一个独立、权威、高效、单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想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并就银行业所特有的垄断行为提出相关的建议,在找到反垄断执法体制与银行业反垄断规制契合点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的反垄断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