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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须公平合理,税收平等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推至现代,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税收平等原则和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一一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平等和公平关系。基于此,本文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所蕴涵的平等价值作了初步探讨。 论文由引言和正文的三个部分组成,约3,5000字。 第一部分,税收平等概念解读。笔者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将平等价值的历史演进作了简介,剖析了税收平等的法律内涵。其中涉及到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双方之间的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之间的平等问题。 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也是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笔者力求从税收平等理念的历史嬗变中探索税收平等价值与社会演进的同步性,继而推理出税收法律关系之本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并以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之依据、税法公平之内在层次等几个部分来论证主题。 第三部分是我国关于税收平等之制度缺陷及其重构。在前两部分理论构建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现行的制度缺陷作了理论上的补救,并对税法上公平与效率的模式选择提出观点,认为在税法制度设计中主要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最后就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背景下如何借鉴国外税收平等理念作了一定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