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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比例上限,即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上述规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是法条规定本身极为模糊,可操作性差;其次,这种单向控制的指导思想已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公司实务需要,因此,最终导致立法目标与实际效果的严重偏离。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司法规制转投资行为的理论背景、规制方式、思想渊源等问题进行思考,进而对我国目前的转投资规制方式的合理性加以分析和探讨。在借鉴和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转投资规制方式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构建我国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规制的理念及具体的制度设计。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的具体结构为:第一章是对转投资行为的概述,界定转投资行为的基本含义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在“实然”层面探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着力分析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下,应如何认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转投资行为的效力以及转投资对象等相关问题;第三章系统地介绍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例对转投资问题的规制方式并概括其总体特征,以期为我国规制转投资行为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第四章侧重于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在这一章中,笔者重新审视我国目前对公司转投资进行数额限制的合理性,并对我国转投资限制的理论基础、规制方式以及思想渊源等问题加以反思,属于“破”的范围。接着,笔者论述了转投资对于公司的重要意义,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基础上,试图从“应然”层面找到我国转投资规制的适宜方法,属于“立”的范围。由于我国现有的转投资规制方式十分单一,因此笔者主要采取比较的研究方法,系统性地介绍和分析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例。而在对我国转投资规制方式进行理性思考时,本文更多的是采用逻辑的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对我国转投资限制的合理性加以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