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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是整个民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重要性不言而喻。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诉讼时效制度建构的基础,清晰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保护,还有利于完善整个诉讼时效制度。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哪些权利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而《民法总则》第196条不走寻常路,偏偏从正面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有法律规定来讲这是一项具有创新的制度,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受到了《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的启发,本文主要对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现有法律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变迁,现有法律对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不足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进行梳理。首先,按照法律变迁的先后顺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适用例外之规定进行分析。其次,分析现有法律对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不足,现有规定缺乏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例外的统一规则,遗漏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请求权,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过窄,将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这一举措对于物权归属的确定是不完善的,会出现物权占有与所有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规定取得时效来解决诉讼时效经过后物权的归属问题。最后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分别是请求权权利内容的非财产性,诉讼时效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价值和特殊的立法政策。第二部分对某些特殊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进行分析。这些请求权原本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基于特殊利益保护的需要,法律例外规定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三部分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否包含物权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学界的观点进行梳理,学界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其次对实务界的观点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发现实务界的观点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甚至观点完全相反,主要有肯定适用、否定适用以及区分适用三种观点。因此,笔者尝试对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学界的观点的不一致,个案法官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的理解不同,最终导致了司法实务界的观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然后逐个分析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五种请求权的可适性。第四部分对人身权请求权的可适性进行分析。笔者将涉及人格权和身份关系进行统一论述,即分析人身权请求权的可适性,人身请求权包括两类,一类具有财产利益,另一类不具有财利益。原则上前者适用诉讼时效,后者则不适用。第五部分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可适性效进行分析。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两种价值之间,法律应该在其中寻求一种平衡,因此知识产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第六部分主要是对《民法总则》第196条提出完善建议,使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更加清晰、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建议:第一,规定一个统一的规则,以便于更直接准确地确定某一请求权的可适性;第二,所有权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清晰的确定物的归属才能定分止争,因此规定取得时效作的配套制度十分必要;第三,拓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