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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法的同时又有悖社会伦理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以及名誉等基本权利,同时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家庭关系和社会文明。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暴力行为的相对隐蔽性、持久性和复杂性、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现有的公权力救济方式在适用上和操作上缺乏实践价值、专项的公权力救济家庭暴力的体系匮乏等因素,是导致我国目前家暴案件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由于家庭暴力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现阶段,我国对防控家庭暴力已有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理论界至今仍较少从公权力的角度研究如何构建家庭暴力的防控体系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家庭暴力的涵义、产生及特征,认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防控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公权力的防控体系主要由社会防控和司法防控两种方式构成。公权力防控家庭暴力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控有利于广泛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警察权的介入能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升级、司法手段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意义等方面。公权力防控家庭暴力的理论依据为权力制约理论、基本人权理论和法治理论。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那么,应由谁实施禁止行为?如果有了实施禁止行为的机关,那么,又应如何行使其禁止行为?如果法律没有对上述问题做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就只能更多的依靠道德来调整和实施了。上述问题表明,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控制处于被动局面,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有法律关于家庭暴力多为原则性规定、公权力防控家庭暴力的职责不明确、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分散、以及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防控能力的欠缺等。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公权力体系。这一体系首先要求树立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相结合的价值理念。其次,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公权力防控家庭暴力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救济家庭暴力机制、加强公安机关行使警察权的职能、检察机关不放弃追诉权、以及建立和完善法院专门的家事审判、保护令和别居制度等。最后,构建反家庭暴力的公权力体系,还须加强家庭暴力防控的专项立法,完善家庭暴力防控的刑事、刑事诉讼以及民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