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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贸易流动更为自由。自2009年始,中国对出口到东盟的数量超过了中国对日本的出口额数量,东盟因此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第三大出口对象国。从一方面看,东盟成员国面对着中国大量价廉物美的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会感到竞争的压力,势必会对中国提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从1997年开始,东盟各国不断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从另一个方面看,许多东盟成员国与中国都是劳动力密集型国家,在一些产品上价格更为低廉,这些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涌入,使得中国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但是,相比之下,中国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还很少,从1997年至今为止共六十多件,其中东盟各国所占的数量不足十件。中国对东盟各国所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少,并不是意味着存在的倾销情况少,而是由于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法了解甚少,不主动提起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因此,熟悉东盟反倾销法为大势所需。笔者根据中国与东盟国家中贸易交往的数量以及地理方位,选择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为视角,比较分析中国与这三个国反倾销法的异同,借鉴东盟三国反倾销法的优点,以此完善中国反倾销法。这样有利于中国在与这些国家日益增长的贸易活动中,合理避开各国的反倾销,也有利于中国积极的完善本国反倾销法来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的法律渊源,以及比较。第二章从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实体法方面进行比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涉及到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同类产品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损害的确定,这部分包括损害的含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第三章从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程序法方面进行比较,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反倾销启动机构,第二个部分是启动的主体,第三个部分是调查方式和期限,第四个部分是裁决,第五个部分是司法审查。第四章是根据以上三章的比较,借鉴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法规定的优点,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提出建议,避免原规定的缺陷。本章包括三个部分的建议:第一个部分是提高立法层次,第二个部分是实体法方面的建议,第三个部分是程序法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