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an934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立法对其中“严重”一词的描述较为抽象、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利用该条款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的困惑。
  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认定的意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指单位内部的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组织生产劳动和管理的规则和章程,实施了不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对此行为定性,由于严重违反契约规范说限制了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发挥,严重违反法律规范说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定位过高,故采用折中说更为合理,即对该行为分情况看待,若违反劳动合同固有内容,劳动者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行为规范等条款,要根据劳动者是否已知晓条款内容确定其责任。若要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进行确定,需明确审查标准。准确的审查标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信任的劳资关系。
  第二部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是对是否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的前提,包括对其内容和程序的审查。在内容合法性方面,要求规章制度不侵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一致;在程序合法性方面,要求规章制度满足民主性和公示性。规章制度不因程序瑕疵而当然无效,理由如下:第一,制定规章制度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未履行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因该规范是义务性而非禁止性规定,故不会导致行为当然无效;第二,法律规定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若程序瑕疵未影响该目的的实现,那么规章制度的效力仍应得到法律认可;第三,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是规章制度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若形式上的欠缺并未影响实质上的合法合理,那么一概因此否认规章制度的效力反而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第三部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指目的上为满足用人单位生产活动的管理要求,形式上文本语言明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内容上管理方式具有相当性且不违反社会公众认知与价值判断。现行立法对规章制度合理性规范的缺失,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为的不当干预,为了规章制度的执行达到更好的效果,应审查其合理性。司法机关有权对规章制度合理性进行审查,理由如下:第一,法律是高度概括的准则,其能要求程序合法,但无法保证实体合理;第二,工会或职工代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仅依靠其力量把规章制度从程序合法推向实体合理较为困难,故应赋权司法机关,使其能在司法实践中对规章制度作出合适的认定;第三,赋权司法机关对规章制度合理性进行审查,能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对规章制度的自我完善。在对规章制度做合理性审查时,可以着重关注规章制度是否考虑了行业性质和岗位特点、是否做到了责罚相当,以及是否遵循解雇最后手段原则。
  第四部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的判断”。实证分析表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类型包括违反忠实义务、违反考勤制度、违反行为规范、不服从岗位调整、扰乱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以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件包括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明确性、规章制度程序的合法性、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效力。此外,还会结合劳动者行为的性质及造成的损失,对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审查。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持续性的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联系紧密。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为了防止其利益继续遭受劳动者的侵害。因此,在判断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严重”时,可以从预测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会继续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障碍,以及能否维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结合劳动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劳动者的挽救措施、行业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文可能的创新有,首先,重新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涵,以此为出发点,厘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完整认定过程,以期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在司法实务中的顺利适用提供思路;其次,针对如何判断违纪行为是否“严重”提供具体的可考量因素,以求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的困境提供解决路径。本文的不足有,首先,由于选取案例数量有限,故本文结论可能无法适用于所有个案;其次,由于理论基础不够、实务经验缺乏,未能对此问题进行透彻研究,将在今后进一步完善学习。
其他文献
普世价值的幸福包罗万象,但和谐婚姻关系带来的幸福始终被看作为家庭和社会个体的幸福的基础条件。糟糕的婚姻不仅可能带来家庭的不幸,还会导致个体幸福感的大大降低。这是由于作为个体活动的婚姻的缔结不仅是社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还是组建社会基本设置中的重要环节。社会的复制与再生产正是借由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将男性和女性相互匹配来得以完整的。婚姻既在社会秩序的维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又对处于婚姻关系中
学位
城镇化是推动我国西部经济发展、减少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主要政策手段。虽然近来农区的城镇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我国牧区的城镇化发展过程却较为复杂且缓慢,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当属牧民家庭由牧区进入城镇过程中的生计转型。  牧区的城镇化不同于农区,农区城镇化主要是由市场的力量所驱动,而牧区城镇化主要是因国家所颁布的一系列生态保护和牧区发展政策所推动,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在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和经济发展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由于特定的人口年龄结构,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要面临“未富先老”的挑战。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奇迹的创造者以及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城市中年职工在家庭中也承担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以及帮助子女成家立业的压力和责任。基于目前劳动年龄人口内部老化,30-60岁部分的人口金字塔呈现倒三角形结构的客观事实,现在的中年人虽然不直接面临养老问题,但在
学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家庭的经济实力增速未能匹配当代人对于物质文化的需求,父辈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无暇照顾、陪伴子女,这使得祖辈开始大量地参与到其孙子女的家庭教育当中。隔代教育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儿童家庭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  而家庭教育投资作为教育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儿童成长发展与社会阶层地位再生产的关键因素之一,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现有的研究多为综合
梓潼神是从无到有的,其从蜀地地方神到东亚文化圈司命主文之神的演变过程中,融汇了文昌神的社会职能,也逐步进入了主流信仰领域。与此同时,作为道教神明体系的梓潼神,融汇了儒家思想,发展出忠君敬上、孝悌人伦的规范维系职能,也吸收了佛家理论,孕育出尊重生命、因果循环的教化思想,最后成为现在的内涵丰富的信仰形态。  而梓潼神民俗事象作为信仰文化的生命力源泉,是其深植于社会生活的有机根柢。梓潼神民俗随着梓潼神的
学位
藏戏作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民族文化艺术,体现着藏民族在价值取向、道德规范以及行为特征等方面的独特风貌。它在藏族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被创造,也成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对四川藏戏中的民俗事项进行系统的梳理,一方面要深入挖掘藏戏与民俗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为四川藏戏的传承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挖掘与四川藏戏相关的民俗事项,其中既涉及藏戏的演
学位
近代自贡大型盐业企业兴起,这些企业的业务涉及盐业生产与运销的各个环节,以家族形式经营,并通过祖先崇拜信仰提升家族的凝聚力,保护家族公产,建立地方声望。同时,随着盐场生产规模的扩大,劳动分工越发细致,工人间根据工种形成劳工组织,通过组织化的力量争取自身权益,这些劳工组织拥有自己的行业神信仰,他们借神完成身份认同,并通过庙宇建筑、大型的敬神活动向社区宣誓自身的存在。所以,近代自贡盐业组织指的是近代自贡
学位
本文通过梳理“坐歌堂”婚俗的产生与发展,发现以广安为代表的移民文化中的“坐歌堂”由于长期被人们忽视,致使外界对其知之甚少。为弥补这一缺漏,进一步了解该地区“坐歌堂”婚俗,笔者选取了广安区兴平镇进行田野调查。  “坐歌堂”是女子出嫁前一晚在家中堂屋举行的重要婚姻仪式,它主要分为“迎灯”、“讨喜钱”、“坐歌堂”及“扫歌堂”环节。在兴平镇,人们关注“坐歌堂”除了受到文化习俗的惯性影响外,更受到它自身作为
学位
研究认为,锚定效应作为民事司法裁判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受此影响的法官会在外界压力约束下过分聚焦初始信息,出现认知偏差进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稳定。但既有经验结论受制于研究领域,推广适用还需进一步考证。本文利用北大法宝2000年以来的房产买卖酌定判决数据,对法官司法决策、锚定效应和酌定判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笔者发现,酌定裁判中锚定效应并非能够用外生锚定效应直接概括,法官群体内生锚点的影响也十分显著
学位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拉开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时代”的序幕。《民法总则》第十条明确将“法律”和“习惯”确立为我国民法的渊源,换言之,习惯在我国已成为成文法的补充性法律渊源。这无疑是民商法法源的一个重大突破。不过,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及立法技术局限,《民法总则》并未进一步明确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这就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如何适用习惯,尤其是商事习惯解决纠纷时出现极大的困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