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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随着2015年试点工作的开展到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展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取得了日渐瞩目的效果同时也是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相较于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设立是我国独有的创新。三年来的实践结果也证明了诉前程序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其特有的前置性和独立性,在公益诉讼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一条新的可行化路径,能够极大的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诉前程序以检察建议这样一种柔和的方式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划为一条战线,提高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履职的主动性,切实维护了行政权的独立性和行政公信力。并且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以不起诉的方式,通过检察建议就能够有效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减免了诉讼、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程序,避免了“执行难”等问题的出现,极大的维护了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法律依据不够健全、部分制度建立不够完善、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机关人员配置不足、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不够等问题。通过对三年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各个省份的先进经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是加强立法,细化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定,比如完善调查取证的工作机制,明确调查核实权及其保障;建立内外协作机制,促进诉前程序良性发展;扩大诉前程序受案范围,创新诉前程序形式,建立诉前鉴定制度。二是优化检察人员配置,提高检察人员专业能力;吸纳专业人士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三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为民众参与诉前程序搭建平台。四是完善诉前监督机制,通过定期公开检察建议进度、向上级通报等措施监督行政机关纠错履职;同时做到“人大监督”“自我监督”“群众监督”三位一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此外,《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出现了法规竞合,通过比较两种诉讼制度尤其是两种制度下诉前程序的特点,建议优先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