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中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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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以传统常设机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征管规则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非居民企业通过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进行逃避税,严重损害了来源地国的税收权益。由此,《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以下简称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应运而生。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对2014版《OECD范本》中的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了相应修改,主要包括代理人的适用范围修改、特定活动豁免条款以及合同拆分规则等,对国际社会规制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中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最终报告进行深入研究。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概述。首先,简要介绍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内涵。其次,着重从如何认定场所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及工程型常设机构四种分类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进行探析。最后,就现今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展开讨论,分析数字经济给认定常设机构带来的挑战。第二部分针对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中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主要从“订立合同”的范围、三种合同类型的认定以及独立地位代理人的例外规则三方面分析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中代理人的适用范围的变化,扩大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的同时,缩小了独立地位代理人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中关于常识机构认定的特定活动豁免规则,主要针对利用特定活动豁免条款及紧密关联方活动拆分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措施进行规制。其中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认定如何进行变革,紧密关联方之间的活动拆分是如何规制的,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提供了两种修改方案:第一种,将辅助性或者准备性测试适用于第4款的a至f项豁免情形,这一修改确保第4款只适用于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第二种,增加第4.1款紧密关联方间的反拆分规则。第四部分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中关于常设机构认定的合同拆分规则是对合同拆分行为所进行的规制。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提供两种选择,其一,将《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以下简称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中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运用到合同拆分之中;其二,对于无法通过国内反避税规则解决合同拆分问题的国家,且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也无主要目的测试规则时,可选择增加一项简易的合同拆分判断规则。第五部分是关于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的缺陷及完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建议。通过第二至四部分的论述可以看出,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具有一定的缺陷,其微调应对方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约束力也有不足。在明晰了其缺陷后,笔者尝试提出解决之策,比如采用“显著经济存在”这一经济关联度新标准,选择单边性立法措施等建议。第六部分详细阐述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对完善我国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借鉴。针对我国常设机构存在的问题,比如说我国关于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国内立法滞后、税收协定的修订完善滞后等,笔者尝试提出解决对策,包括将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进行衔接,基于国际合作修订国际税收协定,推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统一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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