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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属于侵权法上补充责任的典型形态。它是指在第三人侵权导致他人受损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所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区别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与一般数人侵权责任以及其他类别的侵权补充责任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责任主体,二是构成要件。而责任主体也是该责任构成要件的应有内容。本文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绪论。主要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概念入手,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及其核心构成要件安全保障义务,着重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渊源及性质,论证安全保障义务从渊源上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源于社会生活中诚实信用的一般要求;从性质上讲属于侵权法上一种相对独立的义务种类,违反此义务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本文即是以这一理论基础来构建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构成应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二、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构成的实体要件分析。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实体要件有四个:一是第三人侵权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在分析该要件时,着重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人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二是受害人有损害事实。论述了受害人的范围,损害范围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三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通过对相当因果关系和英美法的近因学说的介绍,进尔论证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中的原因结构及因果关系证明。四是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人主观上有过失。论述了在补充责任人过错的认定上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中的过失形态及补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三、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构成的程序要件分析。该程序要件就是须以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主张救济不能满足为前提。这也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区别于其他补充责任或其他数人侵权责任的重要特征。重点论述了在直接责任人存在的前提下,受害人主张诉讼救济时的顺序要求以及该诉讼的结构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