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是所有公司类型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并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它兼有人合与资合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投资,于是转让股权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但是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又必须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公司能否稳定存在,还直接关系到转让人、受让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问题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鉴于此,笔者将结合其它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从概念的辨析入手,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理论和实务,重点研究如下几个问题:(1)股权内部转让导致的“一人公司”问题;(2)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权的分配问题;(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与保护问题;(4)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弱势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问题。本文的研究旨在从法律的层面探求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并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