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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发达国家认为环境侵权是一种对社会性权益的严重侵害,对大规模受害人进行救济不再是个人问题,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社会化特性,因此,各国相继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社会化救济制度,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基金制度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遇到瓶颈,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原有的救济制度下无法得到平衡和充分保障。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解决我国面临的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损害的救济不足或不能的问题。本文通过阐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理论基础、比较分析国外相关制度,提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重点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建立的法学理论出发,探讨了公平与效率理论、利益冲突与利益平衡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权利需要救济理论等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国外典型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美国、德国、瑞典等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美国、日本的环境基金制度,总结了国外实践对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相关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