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侦查实务中,对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活动的预防和侦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线人的运用。尽管线人已在犯罪侦查层面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线人”这一主题,无论从“静态”的法律或是“动态”的实务运作而言,都缺乏具体成型的法律规范。这表现在诸多方面,包括线人的遴选、管理,线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线人出庭作证、刑事豁免等问题。目前我国在运用线人上的唯一规范性依据是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但该规定过于原则与宏观,且仅是公安部门的内部规定,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犯罪与侦查形势,无法对线人的实务运用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就线人问题进行具体的立法,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线人群体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是法治国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效利用线人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求。本文选择线人的拒绝证言权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线人的身份保密和免予作证。这是线人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未来线人制度构建的重要方面。本研究将主要介绍、评述美国法律中的相关实务判例、基本理论等。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线人运用十分频繁,立法及实践都已形成较成熟的体系。特别是线人拒绝证言权,因牵涉庭审作证,与被告的辩护权利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线人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因此成为线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历经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次判例,美国判例法对于线人拒绝证言特权已确立了完备的规范。因此,本文将美国法制作为主要参照对象,阐述、分析其理论基础、重要判例及实务操作方法,以期可以镜鉴美国的成熟规范与实务经验,为我国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的第一章主要是在美国法的背景下,阐述线人拒绝证言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在美国证据法所确认的特权规则体系中,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具体性质、定位等,包括它与总统特权或其他政府特权的关系。其次说明线人拒绝证言权的确立,是基于公共政策、利益的考虑,并且它并非“绝对”的特权,而是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实质的界限。最后论述线人拒绝证言权系隐匿政府线人的身份,线人不必出庭作证,因此不可避免地与被告的正当程序、强制取证等宪法权利存在冲突,法院须权衡利益轻重以决定何者优先,何者应予退让。第二章沿循美国判例法的历史,介绍、评述关于线人拒绝证言权美国最高院在不同时期的重要判例,及其所确立的实务见解。由此探知美国实务观点、做法的变迁、发展过程。文中重点论述了有关线人特权的标杆性判例Roviaro案和它所创设的“利益平衡检验”方法(balancing test),并说明Roviaro案对后世的影响及后续发展。另外对于线人密报犯罪所涉及的“合理根据”审查,介绍了代表性判例McCray案,说明若追诉方声称线人及其提供之情报的可信性系构成警方取证行为的正当基础,而被告对此表示反对时,法院应如何审查、判断“合理根据”的存在与否(如线人身份应否公开、审查程序如何等)。第三章对美国法制中线人拒绝证言权立法与实务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专门的阐述,以期完整地呈现美国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实际运作。这些问题包括: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原则与例外,线人拒绝证言权的适用要件(或称政府机关的证明责任)、法庭的调查程序、以及法院错误地裁定不公开线人身份时对被告的救济。第四章则在前文介绍、评述美国法制与实务的基础上,试图借镜美国的成熟规范与经验,对我国在线人身份保密与免予作证方面的具体立法提供建议。首先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线人运用特别是线人身份保密的现状,揭示由于相关立法的空白而存在着规范缺陷。然后建议就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内容及界限、举证责任分配、审查方式等方面,酌采美国法制中可借鉴之处,建构我国的线人拒绝证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