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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政治表现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经济表现是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社会的人文表现则是公民社会。然而,公民社会的真正形成,依赖于社会文化的孕育,形成一种社会形态的文化适应(cultural adaptation)。本文认为,NGO的发展有助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建设公民社会的前提之一,是有一个充分的NGO的发展状态和NGO参与公共事务局面。
NGO为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我国官方文件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 NGO兴起于19世纪,最初只是分散的、零星的一些组织和活动。二战后,NGO的数量上成倍增长。1909年全球各类非政府组织有176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54年有1008个,到 2000年上升到45000多个。在20世纪的100年里,NGO的数量增长了250多倍,在冷战结束后到几年间,全世界已经有25亿人参加了NGO的各种组织和活动。在全球化内力的推动下,各种目标不同的NGO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形成网络,并且由于其巨大的国际影响力而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强大的组织体系,在特定的功能性问题领域内促进更大的跨国合作,对于跨国事务发挥着日益增大的影响。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源于黑格尔。他极为深刻地看到,随着市场的发展,经济领域从政治生活中波澜壮阔地独立出来,各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它一些专业组织纷纷涌现,他描述说“社会正在从国家中分离出来”,这里的社会指的就是公民社会。当然,这种分离不是为了取代,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托的关系,“单纯的社会不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NGO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巨大,能起到政府起不到、政府也不应当起的作用。在后工业社会,NGO越来越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公共主体和公共载体。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仅市场失灵而且政府也失灵,从而推动了政府职能的变革——在政府职能改革和国有机构民营化浪潮中,选择可以承接政府公共职能的机构,努力寻求一种更为有效地解决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机制。在这个大背景下,人们重新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各国社会政策的视角纷纷投向组织和激发NGO尤其是社区NGO的能量,而社会发展需要NGO的支撑。
市场、政府和NGO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是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NGO是主力。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NGO,伸出双手欢迎NGO的参与。不论是什么类型的NGO都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血脉。正因为NGO的迅猛发展并日益多地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成为公民参与、公民社会的一种载体,它成为发达国家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在我国,尽管对它的研究尚欠不足,但无疑也已成为学界的一个关注热点。而本文则正是要通过深入研究,探寻如何更好地发展和发展NGO以及NGO在公民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