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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研究市场中的消费信托产品与合同文本,笔者发现,消费信托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操作复杂、盈利能力较弱、投资者接受度不高等,但究其根本是因为消费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从而导致委托人、受益人对消费信托的认可度不高。如何以创新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填补消费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的不足显得非常的迫切和必要,这正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背景和主要内容。本文在结构上首先对消费信托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特征进行阐述,以便对消费信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3章开始主要抓住我国当前对消费信托受益人保护方面存在不足的核心问题,首先是从消费信托宏观层面的监管入手,指出消费信托作为一款创新金融产品,在监管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足,“一法三规”中并无专门针对消费信托的规定,目前对消费信托的法律研究及实践操作只能停留在探索的阶段。由表及里,深入到受益人收益权的核心,投资收益和消费权益。投资收益方面主要是保证金的退还以及约定的预期收益的给付,信托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投资能力运用委托人的保证金进行投资操作,投资有风险,这是市场的基本规律,如果出现投资亏损,委托人不仅拿不到投资收益,甚至连保证金都会损失。消费权益方面,当前市场上发行的消费信托产品,一般是受托人(信托公司)选择的供应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其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小。而供应商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消费权益的质量及售后服务。第4章主要针对第3章的问题提出专门性的解决方案。首先针对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规定和加强信息披露的建议。其次,进一步引申出在消费信托产品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信托公司,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信托公司是连接委托人与供应商的纽带,同时应肩负起消费信托产品由发起、成立、运行等全流程的忠实义务。最后,围绕销售服务质量管控和保证金退还风险展开论述,信托公司需要谨慎选择供货商,制定选择供货商的严格标准。同时提高自身的投研能力,建立保证金监管账户,交易结构设计上强化增信措施,降低投资风险,保证消费权益质量。综上所述,笔者主张通过以上措施,为我国消费信托受益人保护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从而为消费信托的发展夯实理论与实践基础,实现健康、有序、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