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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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有关侵权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其一,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将侵权法置于债法当中,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来加以规定;其二,遵循我国民法通则的传统,在民事责任体系下构筑侵权法的体系;其三,形式上使侵权法独立成编,但实质上仍受债法总则制约,仍将其作为债来对待,即相对独立说;其四,使侵权法在形式上独立成编,并脱离债法总则制约,实现民法范围内的独立,即为绝对独立说。  总体而言,争论的只有一个,即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的性质归属于债还是责任。从学理上理清债与责任的内涵及双方的关系,解决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的性质,为解决学理上的争论找到症结所在。这里必须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基础理论,就是债和责任的内涵与关系,这是解决理论争议和其他问题的根本;其二是一般理论,即侵权法律后果的性质,这为具体的选择提供理论支撑;其三就是立法选择的问题,这是具体模式层面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考虑侵权行为的基本思路都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个发生原因来规定的,侵权立法传统模式的特点是在债法体系之下构建侵权法,侵权法在逻辑和结构上始终统摄于债法体系之中。  传统的独立模式的法理基础是基于传统的经典德国债与责任的关系,但通过进一步研究罗马法,我们得知债与责任是完全可以分离的,两者非但可以分离,而且在民事实践中分离的情形远远超过合一的情况。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与民事责任的发生原因相同,还兼具民事责任内涵的两大基本要素。因此,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界定为责任。这三个问题按论证的先后,互为基础、层层递进,最终推导出绝对独立模式是最具科学性的模式。  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侵权法在民法典体系中非独立模式的考察。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的梳理及述评,得出非独立模式存在不可忽视的制度缺陷,从而将所有目光指向对独立模式的探讨。  第二部分是对侵权法在民法典体系构成中的独立模式考察。既然相关国家的侵权立法选择了独立模式,我们就必须对独立模式有所了解。其中详细介绍了相对独立模式及绝对对立模式,并论述了各自存在的理由。  第三部分是侵权法独立模式下分歧甄别的理论基础。在阐述清楚相对独立模式和绝对独立模式内容和理由的基础上,双方的理论争议就凸显出来,双方各自所持的理据纵然繁多,但实质的争点只有一个,即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的性质归属于债还是责任。故而,必须理清债与责任的内涵及两者的关系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并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比照债责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一一进行考量,从而认定其责任的性质,澄清侵权法律后果的归属。  第四部分是侵权法的模式选择。在理论的基础上,对侵权法相对独立模式不科学性和绝对对立模式的科学性进行双向论证,得出绝对独立模式更具有科学性和可取性,并对采用绝对独立模式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了阐述,得出最后的体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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