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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推行造就了我国数十年的经济发展奇迹,也推动了我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社会结构的剧烈转型往往伴随着贫富巨大差距、社会不公、社会矛盾剧增等社会问题的突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具有约束力手段,对于社会问题的规范具有其现代文明的意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完善、科学的社会立法来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本文以社会立法制度为研究内容,运用实证归纳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国外社会立法的历史发展、社会立法的诸多定义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在回顾我国社会立法的历史沿革中指出如何完善社会立法制度和构建社会立法体系。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立法,起源于英国早期的“济贫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条件以维护社会秩序;发展于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初期发展;繁荣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政府积极干预市场和社会以度过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继而形成风靡世界的福利国家建设浪潮。社会立法在不同语境有着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的社会立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障领域立法,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立法则各自不同,德国的社会保护立法、法国和日本的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而在我国具体语境下,社会立法也包括社会保障立法和劳动立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偏离、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以及服务理念的缺失导致我国社会立法的滞后与被动、法律位阶低和残缺的体系等现状问题。因此本文从社会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工作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社会立法。社会立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与繁荣,对于社会立法的法理基础、社会立法的基本内涵、社会立法的本质与内容、社会立法的法律体系以及社会立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在理论研究层面需要大力丰富社会立法的理论基础,加强社会立法的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同时社会立法的立法工作及时修订与制定,转变社会立法的价值理念、提高社会立法的法律位阶、完善社会立法的立法体系和加强社会立法的法律实施。“十二五”规划期间及往后应抓紧制定《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组织法》、《社会争议解决法》、《劳动工资法》、《反就业歧视法》、《集体合同法》等,及时修订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立法的规范体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为我国《社会法典》的编撰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