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缩小控辩双方信息落差,促进律师实现有效辩护,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实现公平审判与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然而,侦查阶段控方将案卷信息开示给辩护方,还可能引发妨碍侦查,危害公共安全等隐患,这也是各国在侦查阶段对赋予辩护律师该权利存在矛盾心态的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诉讼理念和侦查模式的变化,学界对是否应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若赋予辩护律师该权利又如何避免可能引发的潜在的危险和隐患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本文分为五部分,通过文献调查的方法来探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本质,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存在的不足,对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必要性、风险以及可行性进行探究,并提出适合我国司法环境的侦查阅卷制度。第一章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概述,旨在为全文提供理论基础。证据开示制度、调查取证权以及被告人阅卷权等概念与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相似、相关而又区别的概念,把握和界定这些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本质即侦查机关向辩护律师进行单方的信息披露有所助益。第二章为国外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及相关制度比较与借鉴。主要探讨英国侦查阶段控方证据开示制度对保障控辩双方实质对抗的意义;再讨论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条例以及司法判例中确立的“公平审判,武器平等”原则下,如何给处于不同法系的欧洲国家设立一个相容两种诉讼构造的信息披露原则;接着探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如何在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下赋予辩护方有限但充分的阅卷权;以及中国台湾2017年在侦查羁押阶段允许辩护律师阅卷这一改变。通过侦查阶段控方信息披露或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来保障控辩双方信息对等且对该权利进行制约是各个法域的共同做法,其中也有我国可借鉴之处。第三章为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现状。立法中对赋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态度模棱两可,关乎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关键节点如逮捕、拘留,以及羁押等阶段,律师需要获得实质性的案卷信息和证据却困难重重。造成此状况的原因在于刑事理念的错位,侦查模式陈旧以及辩护律师群体对该权利存在矛盾心态。第四章探讨在我国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有限阅卷权的必要性和风险。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限阅卷权对保障嫌疑人人权,平衡控辩双方信息落差,保障辩护律师实质辩护、有效辩护以及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妨碍侦查,危害公共安全等风险。第五章为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可行性与路径探析。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以审判为中心”“公平对抗”等诉讼理念正不断渗透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为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在此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国情,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限但充分的阅卷权,建立一整套阅卷程序和管理制度,并且当阅卷权受侵害时还应有相应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