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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做为海事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海事法中独树一帜并且经久不衰,显示出该制度具有特殊功能及重大意义。各国海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含义。我国虽然在《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但是也没有明确其具体含义。综合其主要内容和学者主要观点,一般将其定义为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主体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法律赋予责任主体的一种法定特权。本文拟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含义,性质及重大意义入手,结合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各主要航运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展开较为详尽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加以研究。本文采用历史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和利益平衡的研究方法,写作目的在于:(一)在对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各主要航运国国内法介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澄清该制度的真实含义,明析其具体性质;(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责任主体进行研究,理清各责任主体的关系,并进一步界定船舶所有人的概念,明确港口经营人和责任保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三)现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设立程序且没有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适用困境,问题辈出。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实践做法,借鉴其可取之处上,使我国的做法更具有操作性。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共有四章:第一部分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述,在该部分中,主要想分析了该制度的含义及其性质,进一步明晰其特点;并结合最新的国际立法及相关国内立法动态,做比较分析,以期了解该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体内容的比较分析,本部分打算具体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行使条件三个方面来阐述,主要研究探讨责任主体中无船承运人及船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并认为无船承运人在一般情形下不具有资格条件。第三部分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程序内容的比较分析,在本部分内容中首先介绍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关国际公约的一般程序性规定;其次比较两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结构;最后针对具体责任限制程序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目前有关立法阐述,接着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国际公约以及外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同之处即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特点;最后针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