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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国有企业因为其在股权结构和企业性质上的特殊性,其信息披露往往成为一个重要且棘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方面还缺乏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规范,这使得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在信息披露上的表现与社会和公众的期望差距较大。因此,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成为目前阶段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必须攻克的一个难关。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信息披露问题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首先,本文分析了将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作为研究对象的背景,并将本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做了阐述,然后对国内外有关信息披露、国有企业改革、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以及体系构建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发现相关文献对本选题的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有关内容只是较为零散的见于相关文章之中。此外,对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研究往往就事论事,缺乏一个更为广阔和深刻的研究视角。因此本文希望可以基于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结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为非上市国有企业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对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做了总结,主要以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有效市场假说和信号传递理论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而在信息披露的逻辑基础方面,本文从产权制度、公司治理、公司形象管理等角度为非上市国有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找到了五条支撑理由,充分证明了非上市国有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为全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再次,本文梳理了目前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发现国有企业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尚不到位,而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依赖于国资委的强制性信息披露。通过整理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27条法规法令,发现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主体的主体意识模糊,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政府机构而公众的知情权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规范和可比性,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渠道以及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缺失和责任追究机制欠缺。同时,为了能设计出一套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还对国内外有关信息披露的研究和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借鉴,这些来自美国、OECD成员国和我国上市企业有关信息披露的经验对于建立非上市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非上市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包括将信息披露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与信息披露制度相辅相成;针对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修改意见;在信息披露主体、对象、内容和渠道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设计;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内外部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