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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的时候,我国正式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在这一法律中提出了我国公民与法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一定的赔偿,我国相关部门能够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我国颁布这一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程序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得到赔偿。随后2010年《国家赔偿法》中又进一步完善了赔偿决定的相关规定,但在本次调整的时候要求赔偿部门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前一定要了解请求者的要求,若是可以的话尽量选择用双方协商的形式来解决问题,但是却没有说明协商的结果能不能够选择赔偿协议的形式来解决。行政赔偿协议指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申请人使用协商的形式,相互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提出各自的要求,在经过双方一致同意之后实现协商的目的。相关协议程序是在我国法律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协商形式使我国当前的“决定式”形式得以发生变化,申请人以主体的形式参与和解过程,双方能够经过有效的交流达到双赢的局面。该种形式的协商作为全新的、能够解决双方纠纷的协议被正式列入我国赔偿体系中,同时还受到我国法律机构的重视。基于行政赔偿的研究现状,协商和解这一方式使我国的行政赔偿形式有所创新,但我国当前行政赔偿仍旧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因此本文尝试分析探究目前我国存在的行政赔偿问题,并致力于找到相应解决方案。全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在行政赔偿方面的协议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不足;后面三大部分则分别从行政赔偿协议的程序,具备的法律效力以及履行和救济三方面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