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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是指从外表看通常属于无害的、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而客观上却又助益他人法益侵害行为与结果的行为。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研究肇始于德国,但自其产生之日一直饱受争议。我国刑法学界开始接触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也是近几年的事情,但一直未受到学者的重视,没有形成系统体系的研究氛围。相比于理论研究的冷清,我国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虽走在前面,但是实际效果却令人堪忧,存在明显扩大处罚范围的趋势。因此,从理论角度深入研究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已迫在眉睫。基于此,依照本文的写作思路,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厘清中立帮助行为历史源流,结合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分析此种行为与传统帮助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研究的重点在于以客观归责理论为主线,探究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存在危险的创设与实现,并结合主观心理态度,明确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研究的结论在于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具体来说,本文的讨论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立帮助行为之理论蕴含。在本部分中,作者将在梳理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历史沿革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并结合传统帮助犯的基本理论,主张“两种意义上”的帮助犯概念,提出研究中立帮助行为应当坚持行为共同说、因果共犯论和限制从属性说,通过分析中立帮助行为与传统帮助犯之间的关系,为理论研究奠定基石。第二部分,中立帮助行为刑法处断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并通过搜集分析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提出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中立帮助行为问题中存在的缺陷,并由这些缺陷出发,引出理论探究的必要性,寻求更为合理的理论标准。第三部分,中立帮助行为之入罪标准考量。坚持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说,主张认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在客观方面应当着眼于客观归责理论,从实质上判断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制造并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在主观方面需要考察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以此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构成意义上的帮助犯。第四部分,中立帮助行为入罪之类型分析。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主张区分为危险业务行为与日常生活行为两大类,并认为相比于日常生活行为,危险业务行为更容易成立可罚的帮助犯。